冷连轧低碳钢板及钢带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 |
1 范围 表2 级 别代 号较高级的精整表面FB高级的精整表面FC超高级的精整表面FD3.3 钢板及钢带按表面结构区分如表3的规定。 表3 表 面结 构代 号麻 面D光亮表面B 4 订货所需信息 4.1 订货时用户应提供如下信息: a) 产品名称 b) 本产品标准号 c) 牌号 d) 产品规格及尺寸、不平度精度 e) 边缘状态 f) 表面结构 g) 表面质量级别 h) 包装方式 i) 用途 j) 其他 4.2 如订货合同中未注明尺寸及不平度精度、表面结构、表面质量级别、边缘状态及包装方式,则本标准产品按普通的尺寸及不平度精度、表面结构为麻面、FB级表面质量的切边钢带或切边钢板供货,并按供方提供的包装方式包装。 5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Q/BQB 401的规定。 6 技术要求 6.1 化学成分 6.1.1 钢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牌号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 (质量分数)CMnPSAltTiDC01 a≤0.10≤0.50≤0.035≤0.025≥0.015-DC03 a≤0.08≤0.45≤0.030≤0.025≥0.015-DC04 a≤0.08≤0.40≤0.025≤0.020≥0.015-DC05≤0.008≤0.30≤0.020≤0.020≥0.015≤0.20 bDC06≤0.006≤0.30≤0.020≤0.020≥0.015≤0.20 bDC07≤0.006≤0.25≤0.020≤0.020≥0.015≤0.20 ba 允许添加Nb和/或Ti。b 允许用Nb代替部分Ti,此时Nb和Ti的总含量应不大于0.20%。 6.1.2钢板及钢带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6.2 冶炼方法 钢板及钢带所用的钢采用氧气转炉冶炼。 6.3 交货状态 6.3.1钢板及钢带冷连轧后经退火及平整后交货。 6.3.2钢板及钢带通常涂油供货,所涂油膜应能用碱水溶液去除。在通常的包装、运输、装卸和储存条件下,供方应保证自制造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钢板及钢带表面不生锈。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亦可以不涂油供货。 6.4 力学性能 6.4.1对于牌号为DC01的钢板及钢带,其力学性能的有效期不作保证;对于牌号为DC03、DC04、DC05、DC06和DC07的钢板及钢带,应保证在制造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钢板及钢带的力学性能符合表5的规定。 6.4.2 由于时效的影响,钢板及钢带的力学性能会随着储存时间的延长而变差,如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的上升,断后伸长率的下降,成形性能变差、出现拉伸应变痕等,建议用户尽早使用。 表 5 牌 号拉伸试验r90cn90c屈服强度a MPa抗拉强度MPa不小于断后伸长率bA80mm%不小于公称厚度 mm不小于<0.300.30~<0.500.50~<0.700.70~<1.01.0~<1.6≥1.6DC01d140~280270242628303234--DC03140~240270-30323435361.3-DC04130~210270-34363839401.60.18DC05120~180270-35384040411.90.20DC06110~170260-37394142432.10.22DC07100~150250-4042442.50.23a 无明显屈服时采用RP0.2,否则采用ReL。当厚度大于0.50mm且不大于0.70mm时,屈服强度规定值允许增加20MPa;当厚度不大于0.50mm时,屈服强度规定值允许增加40MPa。b 试样为GB/T 228中的P6试样,试样方向为横向。c r90值和n90值的要求仅适用于厚度不小于0.50mm的产品。当厚度大于2.0mm时,r90值允许降低0.2。d DC01的屈服强度上限值仅适用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的8天内。 6.5 拉伸应变痕 室温储存条件下,对于表面质量要求为FC和FD的钢板及钢带,拉伸应变痕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牌 号拉伸应变痕DC01自制造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时不应出现拉伸应变痕DC03、DC04自制造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使用时不应出现拉伸应变痕DC05、DC06、DC07使用时不出现拉伸应变痕 6.6 表面质量 6.6.1钢板及钢带表面不得有结疤、裂纹、夹杂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钢板及钢带不得有分层。 6.6.2 钢板及钢带各表面质量级别的特征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 7 级 别代 号特 征较高级的精整表面FB表面允许有少量不影响成形性及涂、镀附着力的缺陷,如轻微的划伤、压痕、麻点、辊印及氧化色等。高级的精整表面FC产品二面中较好的一面无肉眼可见的明显缺陷,另一面至少应达到FB的要求。超高级的精整表面FD产品二面中较好的一面不应有影响涂漆后的外观质量或电镀后的外观质量的缺陷,另一面至少应达到FB的要求。 6.6.3对于钢带,由于没有机会切除带缺陷部分,因此钢带允许带缺陷交货,但有缺陷的部分不得超过每卷总长度的6%。 6.7 表面结构 表面结构为麻面(D)时平均粗糙度Ra按0.6μm<Ra≤1.9μm控制,表面结构为光亮表面(B)时平均粗糙度Ra按Ra≤0.9μm控制。 7 检验和试验 7.1 钢板及钢带的外观用肉眼检查。 7.2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应用合适的测量工具测量。 7.3 r值是在15%应变时计算得到的,均匀延伸小于15%时,按均匀延伸结束时的应变值进行计算。n值是在10%~20%应变范围内计算得到的,均匀延伸小于20%时,计算的应变范围为10%至均匀延伸结束。 7.4 钢板及钢带应按批验收,每个检验批应由同牌号、同规格、同加工状态的钢板或钢带组成。每批的重量应不大于30吨,对于卷重大于30吨的钢带,每卷作为一个检验批。 7.5 钢板及钢带的检验项目、试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 8检验项目试样数量(个)取样方法试验方法化学分析1/炉GB/T 20066GB/T 223、GB/T 4336、GB/T 20123、GB/T 20125、GB/T 20126拉伸试验1/批GB/T 2975GB/T 228塑性应变比(r值)1/批GB/T 5027应变硬化指数(n值)1/批GB/T 5028表面粗糙度-GB/T 2523 7.6 对于拉伸试验、塑性应变比(r值)和应变硬化指数(n值)试验,如有某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合格,则整批合格。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复验不合格。如复验不合格,则已做试验且试验结果不合的单件不能验收,但该批材料中未做试验的单件可逐件重新提交试验和验收。 8 包装、标志及检验文件 钢板及钢带的包装、标志及检验文件应符合Q/BQB 400的规定。如需方对包装重量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 9 数值修约规则 数值修约规则应符合GB/T 8170的规定。 10 牌号近似对照 本标准牌号与国内外标准牌号的近似对照见附录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牌号与国内外标准牌号的近似对照表 表 A.1 Q/BQB403-2009ISO3754:1999EN10130:2006GB/T5213-2008Q/BQB403-2003BZJ 492-2004DC01CR1DC01DC01DC01DC03CR2DC03DC03DC03DC04CR3DC04DC04DC04DC05CR4DC05DC05DC05DC06CR5DC06DC06DC06DC07-DC07DC07DC07 附加说明: 本标准参考EN 10130-2006编制。 本标准代替Q/BQB 403-2003,BZJ492-2004。 本标准与Q/BQB 403-2003,BZJ492-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新增牌号DC07; ——相关牌号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r值、n值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 涂树林。 本标准于1988年首次发布,1994第一次修订,1999第二次修订,2003年第三次修订,本次为第四次修订。 |